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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促轉條例第六條第六項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起救濟時,除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式提出書狀外,另應於書狀記載及附具以下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
一、提起救濟之申請人為非因不法追訴、審判而權利受損之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
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或法務部駁回處分書及提起救濟之裁判書或處分書複本;如未能附具裁判書或處分書複本者,得提出其案號或相關資料。
三、符合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具體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