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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及提供諮詢;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