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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