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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全文 7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調查人員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或與事件有關人員到場接受詢問。
前項通知,應告知下列事項:
一、詢問之目的。
二、應到之日、時及處所。
三、得否委託他人到場。
四、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五、實施調查之權責或服役機關。
六、調查人員之職稱及姓名。
對非現役軍人之詢問,應以通知書載明前項應告知事項,並由調查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後,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經受詢問人同意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之限制。
非因自己之違紀行為而接受第一項詢問者,得於詢問完畢後十日內,向調查機關請求日費及旅費。但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不在此限。
前項費用之支給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