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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指定銀行應自行訂定「各幣別交易部位」、「交易員隔夜部位」等各項部位限額,責成各單位確實遵行,並定期辦理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