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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將其下列營運狀況,於每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一、全路狀況:
(一)業務範圍。
(二)組織架構。
(三)人力概況。
(四)運輸本業經營範圍(路線里程、營業里程、車站數)。
(五)維修基地及功能。
二、運輸情形:營運及業務概況,並至少包括下列資料。
(一)客貨經營情形及分析。
(二)票務及重要服務設施設備辦理情形。
(三)路線修建養護執行情形。
(四)機車車輛各級維修執行情形。
(五)營運設備重大採購計畫。
(六)績效指標執行情形與分析。
(七)事故事件分析及檢討。
(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執行情形。
(九)勞工安全衛生執行情形。
三、營業盈虧。
四、改進計畫:包括全路狀況、運輸情形、營業盈虧等之改進事項、檢討執行情形,並研提改進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