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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退回產品之紀錄應包括其名稱、含量、批號、退回理由、數量、處置日期及最終處置方式;其紀錄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保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