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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進入秘密會議會場人員其限制如左:
一、參加秘密會議之人員,應經調查合格,以與會議討論事項直接有關者
為限。主持會議機關,於發出開會通知時,應將有關規定說明。
二、參加會議人數較多者,應由主持會議機關發給出席證,編列席次號碼
。
三、原定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時,非經其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並通知主
持會議機關,他人不得代替。
四、出席人員所帶隨從人員,以及會場服務工友,議事期中,應在會場外
指定地點待命。
五、會場服務人員應儘量減少,其忠誠並須調查合格,其他人員未經主席
許可一律不得進入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