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全文 7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軍人涉有違紀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責長官得不實施調查或終止調查:
一、同一違紀行為已受懲戒或懲罰。經調查而未受懲罰者,亦同。
二、違紀行為後,據以懲罰之法令經廢止或停止適用。
三、懲罰權已逾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行使期間。
四、涉有違紀行為之人死亡。
五、匿名舉發,或未具體指出行為人或事實。
六、舉發事實不明,且舉發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陳述其舉發事實。
七、舉發事實顯不構成違紀行為。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