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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按月統計下列營運績效資料,並於次月十五日前提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一、客貨運輸情形:
(一)旅客人數及延人公里數。
(二)車站進出旅客人數。
(三)貨運噸數及延噸公里。
二、運輸能量:
(一)列車開行次數。
(二)列車公里數。
(三)座位公里數。
三、列車服務水準:
(一)平均承載率(延人公里數÷座位公里數)。
(二)準點情形(列車抵達終點站之準點情形)。
(三)發車率(列車實際開行班次÷列車計畫開行班次)。
(四)事故事件種類、件數及旅客傷亡情形。
四、其他經交通部指定之項目。
交通部鐵道局得請鐵路機構提出特定期間與前項相關之詳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