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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發卡機構於辦理申請信用卡作業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告知申請人下列事項:
一、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循環信用利率、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其中利率應以年率表示,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應以淺顯文字輔以實例具體說明之。
二、信用卡使用方式及遺失、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三、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四、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與涉及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信用卡國際組織相關重要規範。
五、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告知內容應通俗簡明,攸關消費者權益之重要事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發卡機構應於契約中就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之事項載明調整之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