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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及宣導等事宜。分設二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服務股:
(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納稅服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稅務查詢事項之服務。
(三)為民服務之訓練。
(四)儲蓄免扣證核發之督導管理。
(五)所得稅申報輔導作業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六)新聞剪報及輿情反映資料之蒐集、通報及管制。
(七)納稅人反映意見之處理、統計及分析。
(八)為民服務之意見調查、統計及分析。
(九)人民陳情案件之管制、統計及分析。
(十)納稅服務績效之統計及分析。
(十一)外賓之接待。
(十二)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宣導股:
(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租稅教育及宣導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各項國稅法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三)新聞發布作業計畫之訂定、協調及管制。
(四)各項媒體宣傳計畫之訂定、督導及執行。
(五)各項稅務講習會、座談會、租稅教育及宣傳活動之籌劃及執行。
(六)學校租稅教育及學生納稅服務隊之籌辦。
(七)各稅宣導手冊製作。
(八)各項活動之攝影。
(九)優良納稅義務人之選拔。
(十)大事紀要資料之彙整。
(十一)其他行政事項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