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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之盈餘及事業收入,應依預算
所列數額,由各主管機關切實督促依期報解;實收數額超過法定預算數列
數時,亦應依第二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