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題庫建立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科目題庫小組置科目召集人一人、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若干人,必要時,得臨時增聘之;並得視需要增置總召集人一人、副總召集人一人至三人。
題庫試題更新時,命題委員及審查委員之改聘以二分之一為原則。
題庫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建置題庫相關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