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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接受委託代表出席時,應先辦理親自簽到,並出示身分證明,經核對會員或會員代表名冊無誤後,領取出席證。
受託人持出席證及繳交委託書辦理受委託簽到後,始得領取委託出席證。
出席證與委託出席證應區分顏色印製,分別書明會員或會員代表姓名及委託人姓名,委託出席者應按簽到先後次序編號。
辦理受委託簽到時,會員或會員代表重複委託多人出席會議者,所有同一會員或會員代表重複之委託均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