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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依法任用外;其
餘委員由勞委會遴聘之,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六人。
二、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一人。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各推薦一人。
四、學者專家十人,其中三人由勞委會推薦,五人由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
,二人由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委員,襄理會務,
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