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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經營育種或繁殖之種苗業者應具備設備如下:
一、育種業者:
(一)低溫冷藏設備:冰箱或冰櫃等供做儲藏種苗材料、用具或藥品等用途者。
(二)消毒或滅菌設備:作業過程中防除病菌污染所必需之機具。
二、繁殖業者:
(一)種子繁殖業者
1.種子風選機或其他精選設備。
2.封罐機或封口機。
3.種子貯藏設備低溫(攝氏十五度以下)乾燥貯藏庫(一立方公尺以上)或可貯存二百公斤以上之密閉種子桶。
4.種子潔淨度及發芽率等品質檢查設備。
5.秤量器。
(二)苗木繁殖業者
1.苗圃: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2.冷藏設備:低溫(攝氏十五度以下)定溫箱或電冰箱一臺以上。
3.消毒設備:高溫高壓殺菌器或其他消毒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