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醫事機構)收治受災者,應依下列方式,按月向保險人申報費用:
一、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依本保險醫療費用申報流程及保險人所定申報代碼申報。
二、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屬本保險給付範圍內之醫療費用:依本保險醫療費用申報流程及保險人所定申報代碼申報,或依醫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報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以書面或保險人所定方式申報。
三、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以書面或保險人所定方式申報。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