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中華藥典編修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設左列各小組:
一、藥典範圍及名詞小組。
二、生藥小組。
三、藥物化學小組。
四、藥劑小組。
五、生物製品及生物檢定小組。
六、藥理小組。
七、一般試驗法小組。
八、綜合審核小組。
九、中藥集小組。
十、國民處方集小組。
各小組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編修委員兼任之,各置小組委員八人至十
人,由署長就本署高級技術人員及國內外醫藥衛生暨有關科學專門人員聘
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