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關於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辦理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之輔導,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觀光署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及推廣事務,對於民間團體或營利事業,得免費提供觀光宣傳資料,並通知有關地區之駐外辦事處或代表協辦推廣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