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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從事本辦法所許可之氣象或海象預報業務之預報人員,須曾從事氣象或海象預報相關技術工作滿三年以上能提出證明,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大氣科學或海洋科學相關科、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大氣科學或海洋科學相關科、系、所畢業者。
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氣象類科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者。
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考試氣象類科考試及格並領有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