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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及旅客傷害保險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者,應於開始營運前為旅客投保傷害保險。
前項旅客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失能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三、死亡給付:每一旅客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船舶運送業應將前項保險金額載明於客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