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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規定之汽車責任險,應有定期一年以上之保險期間,但自用小客車
新車第一次領牌應有定期三年之保險期間,並均應至遲於期滿前一個月內
辦妥續保手續,保險契約失效時,應即繼續投保。
前項汽車責任險之投保及續保契約,由公路監理機關於發給汽車牌照及汽
車定期檢驗時查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