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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活度或比活度符合前條規定限值以下者,得予外釋。
廢棄物之外釋,申請者應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外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管理組織及權責。
二、廢棄物之來源及特性。
三、廢棄物之活度或比活度量測及分析方法。
四、廢棄物之外釋方式及場所。
五、品質保證方案。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外釋計畫得併入輻射防護計畫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