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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現有之公、民有市場攤(舖)位,應儘量容納攤販,如市場攤販不敷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指定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及營業時間,發證管理。
前項攤販臨時集中區(段)應視實際需要規劃攤位範圍、必要時得訂定攤販設施基準。
農村季節性自行生產之產品零售,得在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內劃定適當地點由零售人向主管機關登記繳納場地使用管理費及清潔服務費後,限時以供臨時設攤,每週不得逾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