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害人,於其刑期屆滿之三個月前,經矯正機關評估小組評估有再犯之風險者,矯正機關應儘速檢具下列有關資料,送請檢察官以聲請書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對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
一、入監評估報告。
二、身心治療紀錄。
三、再犯風險評估報告。
四、治療成效報告。
五、其他必要之相關資料。
前項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加害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再犯風險之依據。
矯正機關於加害人經法院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裁定施以強制治療確定後,應提供該案犯罪事實之判決書及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資料予強制治療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