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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民體適能檢測器材如下:
一、身體質量指數:身高器、體重器。
二、腰臀圍比:布(皮)尺。
三、立定跳遠:立定跳遠墊或捲尺。
四、仰臥捲腹:揚聲器、檢測專用音訊檔(固定每分鐘四十拍之速度)、軟墊及膠帶。
五、坐姿體前彎:量尺及軟墊。
六、跑走:碼錶及發令器。
七、漸速耐力折返跑:揚聲器、檢測專用音訊檔(二十公尺版本;初始速度每小時八公里,每一級數漸進增加每小時五百公尺之速度)。
八、登階:碼錶、節拍器及三十五公分立體臺階。
九、肱二頭肌手臂屈舉:碼錶、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及啞鈴(女生五磅,男生八磅)。
十、椅子坐立:碼錶及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
十一、原地抬膝踏步:碼錶、軟尺、有色膠帶及計數器。
十二、抓背:四十五公分以上之硬尺。
十三、椅子坐姿體前彎: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及四十五公分以上之硬尺。
十四、椅子坐起繞物:碼錶、皮尺、障礙錐及直背椅或折疊椅(高度約四十三公分)。
十五、開眼單足立:碼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