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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短期補習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以下簡稱境外招生):
一、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立案。
二、具三年以上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三、申請前三年內無外國學員在境內有犯罪紀錄。
四、申請前三年內無不實或違法提供外國人研習許可、出缺勤紀錄或研習證明。
五、申請前三年內無違反本辦法、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三十六條,或各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所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且情節重大。
六、聘僱之華語教學人員,其資格符合第六條規定。
前項境外招生國家,以來臺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國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