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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科以上學校 國父思想獎學金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院校擔任 國父思想課程教師在二人以上者,於每學期開始前,由教務
處召集,統一命題,各就其任教班級中選出 國父思想成績較優之學生一
至三人,參加考試,試卷經教務處加製彌封後,請國父思想教師二至五人
共同評閱計分,按每卷評閱之成績,依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決定初審合
格學生名次。如共同評閱成績相等時,以該生 國父思想學期成績為準;
若 國父思想成績仍相等時,則以學業總平均成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