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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會之基金以新臺幣壹佰億元為目標,其來源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除鼓勵民間捐助外,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在十年內收足全部之基金。
創立基金新臺幣貳拾億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