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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等學校畢(結)業生甄試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防部得邀集教育部、省市政府教育廳局及參與甄試升學軍事學校組成中
等學校畢 (結) 業生甄試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甄試委員會
(以下簡稱甄試委員會) 辦理甄試升學事宜,並得請商請相關醫院、團體
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