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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需求機關因演習實際需要,徵用民力時,應將工作之種類、地點、徵用之期間、人數等相關資料,移請審查機關審查後,擬訂民力徵用計畫,報請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實施。
前項民力徵用計畫,經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需求機關應於實施演習日三個月前,開具民力徵用需求書,發交當地執行及處分機關辦理徵用。
執行及處分機關配合執行演習所需作業經費,需求機關應於實施演習日三個月前,隨民力徵用需求書撥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