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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接待記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接待工作分配如左:
一、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對參觀訪問之記者,應視狀況需要,協助安排其
交通及食宿。
二、各軍種及外島駐軍最高指揮官依據上級命令及有關規定負責安排訪問
節目,並督導受訪單位實施。
三、受訪單位權責:
(一) 受訪單位 (地區) 應準備所需交通工具,需要時協助安排其食宿。
(二) 派遣必要之連絡人員擔任參觀訪問或主官接見時之翻譯並負責訪問
活動之引導與說明。
(三) 按權責範圍對記者所提問題或要求作適當之答覆。
(四) 在受訪地區內應顧慮記者之安全,並注意保密措施。
四、海空軍赴外島之艦艇飛機,對國防部核准之記者,應允許其搭乘,並
優先辦理。
五、記者採訪戰地,因傷病須後送醫療者,應負責安排之。
六、記者採訪戰地之鋼盔、救生衣等必需裝具由陸軍總司令部統一貸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