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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應遵行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工作報告(格式三)應敘明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工作計畫如有以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辦理者,工作報告應敘明工作計畫達成進度並評估其績效。
圖表附件:
格式三 (財團法人名稱)工作報告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