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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機關派駐海外機構與人員由當地使館統一指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機關駐外機構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該管使館館長就其工作情
形簽註意見送由外交部彙轉,外交部得依「中央各機關就主管事項考核駐
外人員辦法」之規定加註考語,送請原派機關參辦。但各駐外情報單位工
作人員之考績,考成不在此限。各機關駐外佐理人員之考績、考成由其主
管人員初審後,逕送原派機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