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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防物資人員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收到徵用、徵購物資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交予應徵物資所有人或管理人。
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依規定時間報到時,主管機關應即填具應徵報到書,交予應徵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