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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快速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一、以匝道或立體交叉方式與其他市區道路銜接。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採平面相交,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
二、雙向車道間應以實體分隔,各方向應為二車道以上。
三、不得與鐵路或軌道運輸設施平面交叉。
四、快速道路二側鄰接平行道路時,應採實體分隔或立體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