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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良測繪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測繪業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優良測繪業評選:
一、以不實文件或資料參加評選。
二、未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第四十條所定期限換發測繪業登記證。
三、受本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之處罰。
四、因執行業務違反法令,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分。
五、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反法令,經刑事判決確定。
六、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受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處罰。
經評選為優良測繪業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資格並公告,且不得再參加評選。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