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旁聽證限持有人當日(上午、下午)使用,截角後入場旁聽,離場即行作廢,並不得轉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