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會議旁聽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則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持有旁聽證者,方得進入議場旁聽。
旁聽者進入議場時,須將旁聽證佩掛胸前明顯處,以供辨識;必要時,得查驗身分證或其他證明。
旁聽證限持有人當日(上午、下午)使用,截角後入場旁聽,離場即行作廢,並不得轉借。
服裝不整、酒醉或精神異狀者,不得入場旁聽。
不得攜帶七歲以下兒童進入議場旁聽。
旁聽者不得攜帶武器、危險物品或各種標幟、標語、海報及其他物品等進入議場,並不得拒絕檢查。違反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得強制其離場。
會議進行中或中途休息時,均應保持肅靜,不得鼓掌、喧鬧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或議事進行之行為。違反者,得強制其離場。
如遇貴賓演講時,不得中途離席。
旁聽證於秘密會議不適用之。
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