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形。
四、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五、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六、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七、未經稽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稽核監督。
八、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