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檔案者,依前條規定收取閱覽、抄錄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