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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應清償之款,如於第二次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仍未清償時,銀行應即專案報告經建會,並準備依法追訴,經經建會核定後,銀行得逕以原告資格依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