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訓政結束程序法
法規類別: 憲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