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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銀行公會規定申請加入銀行公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
銀行公會應將其信用卡業務委員會章則暨議事規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