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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變更資本總額。
三、變更機構營業處所。
四、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五、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事應由擬讓與及受讓之信用卡業務機構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移轉。
二、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三、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四、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或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者。
五、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六、重大營運政策之改變。
七、其他足以影響營運或股東權益之重大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