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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第一級受刑人關於其本級全體受刑人住室之整理及秩序之維持,對典獄長連帶負責。
前項受刑人有不履行責任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於一定期間,對於其全體或一部停止本章所定優待之一種或數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