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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藥事人員應於調製藥品之容器或包裝,載明下列事項:
一、藥品名稱。
二、調製日期。
三、使用期限。
四、貯存條件。
非於醫療機構內使用之調製藥品,應另標示調製所使用之各別藥品名稱及其單位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