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本行對指定銀行辦理尚未開放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於必要時得於許可函中另行訂定辦理該項商品應遵循事項,或授權財團法人臺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洽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後,就該項商品承作條件、範圍及其他有關業務之處理事項訂定規範,並報本行核定;修正時,亦同。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除依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其他相關規定及前項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