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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信用卡業務之會計處理準則,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前項會計處理準則辦理。
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機構,其信用卡業務之會計應獨立。